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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商事交往中重要的组织形态,在现代公司法理论领域中,公司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理论体系的两大基石,这两项基本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商事交易往来,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自从2013年以来,我国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此时如果还是坚持公司独立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绝对性,实践中会出现通过大量设立公司,使其成为一套面具,利用该面具的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债务、摆脱责任,这种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在《公司法》中确立股东有限责任时对经济价值目标和道德价值中公平正义的衡平考量。为了衡平商事主体之间的各方利益,避免出现公司人格滥用的情况,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突破了独立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绝对性,在维护股东促进交易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之间进行了价值衡平,随后各个国家开始逐渐确立了该项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某种手段控制公司的实际运行谋取利益,而严重损害了公司独立法人格时,法律将对该种情形予以确认,并否认公司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的实际控制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2005年我国修改《公司法》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我国得以确立。但是,该次修订又相对比较保守,仅就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我国学者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身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对人格混同现象进行认定并没有很多的研究。相信这在之后将会成为一个很重要的研究领域,而这些研究成果将会为我国之后的立法修订提供宝贵的立法意见。人格混同作为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要件之一,对其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运用。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司法实践领域还是理论领域,对人格混同都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困境,其中最主要的是,在认定人格混同时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文中,作者想要研究的是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人格混同的标准是什么,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字“人格混同”筛选出来的案例来归纳总结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进而归纳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标准的适用困境。同时,通过研究美国的相关案例及法理依据,对我国司法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客观依据进行提升。除此外,我国法律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后相关责任承担的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同时理论界对责任主体、责任形式、承担责任后的股东内部追偿问题尚无太多的讨论,因此作者将在本文中就法理基础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