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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杠杆。所谓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我国目前金融犯罪发案率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经济犯罪活动,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恶劣。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五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各种犯罪为主要研究范围。我国金融犯罪立法模式,在收集阅读了解国内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金融犯罪立法模式的个人观点。目前,国内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犯罪立法模式的观点有三种;一是认为我国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模式是“刑法典”,而是认为“刑法典与特别刑法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三是“刑法典、特别刑法和附属刑法相结合”的金融刑事立法模式。关于我国现行金融刑事法律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有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的,在立法上采用了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相结合的模式,总体上能够满足打击金融犯罪需要的司法实践。但也存在新类型的金融犯罪,譬如期货、证券、信托等新的金融犯罪,其犯罪手段方式并未为完全我国现行的金融刑事法律所规范,所以对其的打击有效性不足。另一个方面就是,我国金融刑事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缺乏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有时可能是相互冲突的情况。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犯罪立法的建议。从法理上来说,法律之间要相互协调,以保证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刑法作为专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应该与其他部门法保持一致。避免部门法律或法规认为是犯罪,刑法却没有相应规定,以至于出现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在经济型犯罪里设置死刑不仅不符合国际废除死刑的潮流,而且从犯罪预防目的上来看,死刑的威吓作用收效甚微。笔者研究对比了国外金融犯罪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立足我国现行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规定,从金融犯罪立法内容、立法模式及个罪刑罚规定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分析。分析研究提出一些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一些建议。首先我们应该从宏观层面协调刑法与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之处。法律之间要相互协调,以保证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作为惩治经济犯罪的金融刑罚,不在与惩治手段有多严厉,而在于严密刑事法网,针对犯罪分子的心理,有针对性的制定惩罚手段,才能有效有力度地打击金融犯罪,完善刑罚规定,以此才能有效预防金融犯罪。只有金融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和发展,才能适应金融活动发展要求,更好为经济发展服务。笔者立足于为我国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相关立法及司法事件提供理论依据,着眼于完善我国金融刑事法律体系及金融刑罚规定的不足,为今后的金融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