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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料作为一种新概念,包含了所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和存储下的资料,包括人事和企业档案、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电子文件和数据等。对于东北地区来说,这里是历史悠久的老工业基地,有着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企业的企业资料遗失严重,其中包括很多的知识产权专利资料,企业生产数据,企业和人事档案等等,这些资料的却是,严重阻碍了企业的知识更新和体制变更,严重制约了东北老国企的发展。由此看来,通过制度化对于企业资料进行保全就变得非常必要的。对于企业资料来说,偶尔的工作失误造成的灭失,经常会造城无法挽回的历史遗失和经济损失。所以现阶段的中国,特别是东北老工业基地,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等制度化安排,建立一套规范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明确企业资料的法律地位,保护企业资料不受侵害和遗失,防止国有资产收流失。通过企业资料保护立法企业资料的相关概念会得到界定,进而保证了企业资料的合法使用,保障了相关当事方的权力和义务的匹配和实现。但是当前,我国企业资料保护制度却远没有得到健全,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原因是企业资料这一概念也没有在现有的法律中得到界定。本文拟从我国企业资料存在事实,保护的现状和特点,资料保护的地方性立法特点等方面,对于企业资料保护的地方性立法进行阐述。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解决方案:一个自下而上的解决路径,先通过省级立法,设计专门法律,建立专门机构,统筹管理,多方联动,建立长期有效的企业资料保护机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序言,探讨企业资料保护的现实影响和意义,总结我国企业资料近年的保护与管理现状,通过国内外对比,阐述企业资料保护立法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企业资料的法律概念和定位,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企业资料的法律定位,法律概念,以及企业资料保护的法律性质新探索。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企业资料保护的相关立法的比较性研究,总结了企业资料保护的几种模式:欧洲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欧洲模式主张更加集中化管理,有全国性的企业档案协会,并由国家管理破产和有价值的具有悠久历史的企业资料。美国模式主张分散化和社会化管理,企业资料被视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具有社会化管理和私有化的特点。日本模式则是混合了集中化和分散化管理的混合体。第四部分主要论证我国地方企业资料保护法立法的必要性,特别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通过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得出必要性体现的三个方面:企业资料保护立法是东北国企改革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国有资产盘活国有资产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东北,改变东北营商软环境的需要。第五部分主要并探讨了企业资料保护的立法模式,因地制宜的解决企业资料保护问题,先从下位法-地方性立法层面予以规定,待时机成熟之际,再予以行政法规中加以规定。第六部分主要阐述企业资料保护立法的制度性设计。包括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立法建议,从立法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设立专门机构和监督问责等几个方面来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