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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是专营专卖行业,关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各级烟草公司在其属地烟草市场占据支配地位。各界对《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是否适用反垄断法素有争议。在邳州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也涉及了这一问题。从经济学和反垄断的角度分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必然排斥竞争。烟草行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均存在激烈的竞争。进一步引入竞争,会导致产出量增加,对烟草控制不利,会造成社会总体福利的损失。现阶段应保持烟草行业的垄断地位。从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法的协调角度分析,应当优先适用行业监管法。这并不是简单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而是以不违背《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为限的权宜之计。对烟草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性限制竞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还是要加以反垄断规制。对烟草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反垄断规制,不但要审查其具体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还应审查其行为的规范性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以此推动烟草行业由行政性垄断向经济型垄断转变。这样既能有效避免计划规制手段的僵硬性,也有利于烟草控制和增加社会总体福利。邳州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充分反映出烟草行业的垄断地位所带来的系列问题,可以为烟草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思考与实践反思提供颇有助益的启示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