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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的一人公司在当代中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必然性,是否有必要进一步立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以及如何立法,这一系列问题仍旧困扰着许多人。本文首先探析了一人公司由来,分析比较了中国以及世界一人公司产生原因,又通过对列支顿士登、德国、法国等国一人公司立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各国以及中国的立法实践中总结经验的同时,全面系统的对中国一人公司立法障碍加以剖析: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会导致一人公司法律人格滥用,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冲突、使债权人债券面临更大的危险,而且中国当前尚缺健全的信誉体系。其次,一人公司不仅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而且还有其客观实在性、更重要的是有中国文化的特殊性。在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当代中国,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日益加深,一人公司立法不仅有其客观合理性,而且有其时代紧迫性。最后,根据我国国情,结合现代化建设进程,借鉴各国在一人公司立法中的先进经验,提出具体的立法设想:一方面在一人公司设立时要严格规制,在对股东、资本明确资质要求的同时,坚持公示、登记、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另一方面还要在一人公司运营中,健全法人治理机构、实行一人股东财产公示、强化一人公司资本维持和充足。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救济制度,对一人公司责任也要明确,在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注意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同时要明确独立董事、经理的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