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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战结束到现在,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特别是80年代以后,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扩大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是近年来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我国关于被害人问题研究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但是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我国在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之后虽然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但是,一方面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现实因素的制约,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我们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仍然是不充分的。 被害人最早的意思是指古代宗教仪式上献给神的祭祀品,此后它的含义不断扩大,现代意义上的被害人主要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定义,在刑事诉讼研究中主要以狭义的定义为主。我们应当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的一致性,地位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权利是对地位的一种体现。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由于法律传统、国家利益等各方面因素之间的差异,各国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的规定都存在着不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很少赋予刑事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却赋予其丰富的权利,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尤其是在避免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问题上值得一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的赋予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赋予了其一定的权利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法制的发展,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国际标准正在逐步形成,它虽然对各国没有强制力,但是认同与采纳的国家越来越多。我国也正在以积极的态度做出各种努力向国际标准靠拢。但是,我国在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欠缺是不容忽视的,我国虽然在法律中已经明确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却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诉讼权利处处受限。要改善这种状况,一方面应当完善诉讼机制,保障现有权利的实施,完善相关制度,赋予被害人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援助制度,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被害人的问题应当引起关注,被害人境况的改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