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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法典层面上得以确立后,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率并不高,对此有必要加以研究。新刑诉法施行后,我国学术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探讨多数局限于理论层面上的分析,而较少深入实际,从实证角度探讨我国目前附条件不起诉所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提高其适用率的途径。因此,本文试从实证角度,以C市Y区检察院为视角,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研究,找出该制度适用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三万余字。文章的第一部分论述了C市Y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总体运行情况。此部分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分析论证。首先对Y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简要阐述,2010年—2013年6月,Y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和案件人数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60%以上,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相对较高,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却很少。然后,从案件类型、适用主体、考察期限、被害人谅解情况、赔偿或补偿情况展示了Y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运行概况。最后,结合案例总结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实际效果,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改邪归正、修复社会关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和弥补直接不诉的不足。文章的第二部分以Y区检察院为模板,运用具体案例详细阐释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运作流程。这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依据主要包括四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是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决定程序、考察机制、起诉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所附条件是除法定条件外,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状况附加多种条件。考察机制具体包括:一、考察主体是检察机关;二、考察方式是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状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考察;三、考察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最后,附条件不起诉一旦生效,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终止,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有财物被扣押的,应立即解除扣押并发还。但考察期间,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违反检察机关所附义务,还是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文章的第三部分对Y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当前影响该制度运行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难以界分。具体而言,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在“不需要判处刑罚”和“需要判处刑罚”之间难以划分明显界限。其次,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缺乏实效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条件较为空乏、笼统,强制性不足。然后,科学的帮教考察体系的缺乏,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考察主体的职责定位不清,或参与过度,或将法定职责委托他人。第二,考察内容没有足够约束力,未能切合未成年人特点,且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引导不够。第三,考察组织参与刚性不足。最后,外来流动未成年人难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构想。作为本文最为重要的部分,此部分在借鉴国内外成功改革案例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后尝试性构建具有中国司法特色的附条件不起诉机制。一是形成“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层进式选择机制,对于既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优先选择酌定不起诉;而对于需要长期帮教的案件,则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二是合理设定所附条件,首先,设置原则必须具有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然后从两个角度分别论述具体设置规则。就案件类型而言,针对暴力型犯罪,应该侧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针对财产型犯罪,应该侧重对被不起诉人的认知教育。就嫌疑人个体情况而言,针对其悔罪态度、犯罪情节、家庭环境的不同,应当因人制策。三是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建立科学的考察机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考察机构设置、考察义务设定、考察程序设计、考察期限和时间安排以及违反考察义务的后果。四是政府通过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考察基地”,解决外来未成年人考察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