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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突破,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创新,互联网与金融紧密结合,随之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众筹行为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与此同时,极大多数个人及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渠道很难得到资金的支持,转而通过互联网众筹融资而不断发展,使互联网众筹这一行为的优势得以凸显。然而,互联网众筹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在刑法上也应该有其一定的界定。在享受互联网众筹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互联网众筹存在的风险,其中最具社会危害性且最阻碍金融创新发展的就是刑事法律风险。筹资人和众筹平台利用互联网众筹传播广、高效率、技术的复杂性,为了攫取经济利益,容易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时,众筹平台也可能滋生洗钱罪的土壤。这些刑事风险对互联网众筹犯罪的危害无疑是最不可忽视的,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创新,有必要对互联网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本文通过概述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为的刑法界定及规制现状,借鉴国外对互联网众筹行为规制的立法经验,在结合本国国情和法制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