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来源 :南昌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RCHERY680506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近几年,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突破,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创新,互联网与金融紧密结合,随之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众筹行为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与此同时,极大多数个人及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渠道很难得到资金的支持,转而通过互联网众筹融资而不断发展,使互联网众筹这一行为的优势得以凸显。然而,互联网众筹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在刑法上也应该有其一定的界定。在享受互联网众筹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互联网众筹存在的风险,其中最具社会危害性且最阻碍金融创新发展的就是刑事法律风险。筹资人和众筹平台利用互联网众筹传播广、高效率、技术的复杂性,为了攫取经济利益,容易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时,众筹平台也可能滋生洗钱罪的土壤。这些刑事风险对互联网众筹犯罪的危害无疑是最不可忽视的,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创新,有必要对互联网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本文通过概述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为的刑法界定及规制现状,借鉴国外对互联网众筹行为规制的立法经验,在结合本国国情和法制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思路。
其他文献
企业是现代经济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也是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独立的市场权利,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意味着企业行为不受限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在保护、促进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起着基础和统领作用。但在当前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