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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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一直呈现频发、高发的状态,其中因侵犯患者自主决定权而产生的医患矛盾也越来越多。国外很多国家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研究已经很成熟,我国目前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研究还处在进一步的完善阶段。不管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我国有关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存在许多的问题,相互之间缺乏系统性,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笔者针对这一现状展开思考,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相关理论进行整理研究,结合我国的立法状况,借鉴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经验,对我国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患者自主决定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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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一直呈现频发、高发的状态,其中因侵犯患者自主决定权而产生的医患矛盾也越来越多。国外很多国家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研究已经很成熟,我国目前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研究还处在进一步的完善阶段。不管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我国有关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存在许多的问题,相互之间缺乏系统性,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笔者针对这一现状展开思考,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相关理论进行整理研究,结合我国的立法状况,借鉴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经验,对我国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患者自主决定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实现,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析了目前我国患者自主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在立法理念上,我国实质上仍旧确立的是医疗家庭主义原则;从立法技术上,以“行为能力”标准判断患者有无医疗决定能力不科学;从医疗实践上,医护人员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认知水平不高。
第二部分论述了患者自主决定权的行使。第一节笔者提出了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主体应分为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来讨论,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权利主体始终是患者,它是属于患者的固有权利,不能随意被他人予以剥夺,但在患者丧失医疗决定能力时,患者的自主决定权由其近亲属等人替代行使,此时患者让渡的仅仅是其医疗决定权行使主体的权利,近亲属等人只是患者的替代行使主体。第二节对我国目前几类典型的患者自主决定权的行使进行了讨论,包括老年人的医疗自主决定权、植物人的医疗自主决定权、是否应赋予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的医疗自主决定权。
第三部分阐述了患者自主决定权的行使限制,包括紧急医疗行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强制医疗行为、保护性医疗行为。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建议。一、确立医疗个人主义的理念,明确医疗决定权的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归属;二、切除医疗决定能力对行为能力完全依赖,确立医疗决定能力的独立性;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四、提高医护人员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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