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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信贷需求逐步增加。然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薄弱,不仅存在大量的金融盲区,而且金融体制改革导致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市场,使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的信贷需求。2007年国家开始组建村镇银行,并且不断开放村镇银行的准入政策,降低了外资资本、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门槛,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村镇银行。虽有政策上的号召,但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仍存在很多限制。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股权分配比列、经营机制、退出方式等方面,严重制约了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积极性。本文运用文献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对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引言,简单介绍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现实背景,并指出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从法律层面为民营资本顺利进入村镇银行提供制度支持,明确了满足农村信贷需求是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的目的。第二部分是基础理论部分,主要对村镇银行的概念、特征、分类做了相应介绍。从对农村经济发展存在供需矛盾以及民营资本发展现状这两个角度引出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必要性。从法学角度引入“公平、自由”的原理,从经济学角度引出“供需均衡”、“可竞争市场”等理论,为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提供理论支持。第三部分对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过程中存在“玻璃门”现象,不仅主体资格被限制,准入途径不顺畅,股权分配不合理,而且注册资本过低,社会信用度不高,退出体制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对这些制约因素的分析为后文提出解决机制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法律制度构建。包括放宽市场主体资格,允许民营资本独立组建村镇银行。拓宽准入途径,积极探索增量改革的进入模式。合理分配股权,提高民营资本的股权占有比例。提高注册资本额,完善退出机制。规范监管机制建立多维度的监管模式等方面来对第三部分提出的制约因素进行回应,从法律制度构建层面保障民营资本的顺利进入。最后一部分是保障机制的设置。主要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税收的平等性以及央行资金的支持性等角度出发,提出采取建立国家信用体系、存款保险制度以及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等措施来保障民营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