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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一直是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核心价值。自中世纪大学产生之日起,大学就享有高度的自治和自由。千百年来,大学自治依然作为大学宝贵的精神和气质而传承下来。但是,社会的发展使现代大学陷入了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
近些年来,伴随着大学从社会边缘的“象牙塔”走到社会的中心,学生告母校的案件随之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一现象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大学改革的深入,大学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大学的法治真空状态已成为历史,另一方面反映了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学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大学权力认识的缺失。因此,研究大学的自治,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论文从大学自治的理论基础--大学权力入手,对大学权力的类型、大学权力的架构进行探讨。随后,在法治社会权力制约理论的指引下,作者提出通过依法行政理念和学术规范制度分别对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规制的构想。在此基础上,论文将法治社会最后屏障--司法审查引入大学自治。司法审查介入大学自治的合法性是本文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取向,实现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平衡是本文研究的最终落脚点。
大学自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意味摆脱政府的干预或控制,而是存在一定的限度。政府给予大学相对自治权,才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远目标,更有利于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办出大学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