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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以暴制暴”杀夫案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但各地区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做出的判决却大相径庭,量刑幅度差距很大,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近几年来,随着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传播,量刑标准普遍开始变轻。同时,正是上述问题的严峻性和普遍性推动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进步,比如2015年3月2日我国首份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布,其中第19条和第20条恰恰是针对受虐妇女杀夫情形的裁量指导意见。然而,虽然有着对长期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给予适当倾斜性保护的良好愿望,但实际上却是片面违背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行为规律性的条款,导致其实用性并不强。在对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特性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之上,结合“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及西方国家的审判实务研究,笔者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也应当引入这种已被普遍适用的、具有可抗辩性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 鉴于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构成要素的规定以及精神病认定所需符合的症状,“受虐妇女综合症”在我国势必不能作为正当防卫抗辩的一项“专家证据”提出,也不能将其简单类推为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或限制刑事责任。鉴于此,笔者希望首先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一个较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后续立法建立基础;第二步则是修改《意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写入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一种独立的可抗辩事由;最后,这种成文法规定应该是溯及既往的,对于此前已因相同情形被判刑的人员,应当对其案件进行复核,只要符合标准的应当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