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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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科研机构是国家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于快速提升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进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的非营利科研机构法律制度,是规范、鼓励和保障其发展的必要因素。但我国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法律规制,跟不上其发展的需要,成为制约非营利科研机构快速发展的瓶颈,给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快速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完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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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科研机构是国家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于快速提升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进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的非营利科研机构法律制度,是规范、鼓励和保障其发展的必要因素。但我国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法律规制,跟不上其发展的需要,成为制约非营利科研机构快速发展的瓶颈,给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快速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完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该现状,对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现有国内外非营利科研机构及其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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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权益保护不仅关乎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更涉及社区建设的推进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当前我国《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小区业主权利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少欠缺,加之小区业主的自治权意识还不发达,导致了小区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能很好的维护小区业主的权利。甚至一些地方还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完善小区业主权利保护,必须注重业主自治组织的建设。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文章的第一章为小区业主权利类型及业主
近几年来,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不断,质量缺陷比较明显,买卖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另外,商品房质量问题不仅导致房屋安全性能、耐久性能下降,而且还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时还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成为目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甚至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焦点问题。商品房质量问题,究其原因,虽然来自于多个方面,但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纵观我国现行立法,有关商品房质量方面的规定分散、层次较低,除了《中华
本研究以理论为基础,从实践层面入手,探寻在合法性框架下促进公务员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解决方案,即关注积极内部行政行为,具体体现为权利激励,对权力的最终支配主体“人”及其对外部行政行为的影响,体现积极内部行政行为在公务员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作用,期望这个积极的途径能够在由个人利益升华至国家利益、公民利益,再由社会效益回归到自我实现意义上,统一公务员与公共组织的目标,从而实现和谐。文章强调“
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十分重要和关键的内容,也是中国宪政发展不可逾越的必经之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问题的关键,已经从要不要公开逐渐转入政府所公开信息的质量,而真实性程度又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保障政府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问题,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一是保障政府信息公
依法治军是我军走向正规化的必由之路,而有法可依则是军队正规化道路的奠基石。但我国在军事补偿问题上,系统的军事补偿立法尚未开始,大量的军事补偿问题目前只能靠行政命令或临机协调来解决,缺乏一个法定的处理程序和细化的补偿标准,因此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各种纠纷和问题。军事补偿无法可依导致的诸多现象,已经成为当前困扰军地双方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军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为保障部队全力投入军事训练,以及便于被补偿人依法维
行政备案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的基础性课题,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备相当的实践价值。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备案制度的研究成果并不丰硕,尚未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给行政备案制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备案的定义、定性、分类,以及行政备案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做一个较为系统的梳理。又鉴于在行政体系内的对内行政备案与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备案相比,后者是基本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备案关系,因此,本论
随着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刑事被害人已不再是一个“被忽视的群体”,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国家补偿制度亦在世界各国建立并逐步得以发展和完善起来。本文笔者论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历史发展、价值理念、理论基础、具体制度构建中所面临的问题”等几个方面,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关注,从而使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的研究和构建有所发展和深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凸显的几大矛盾有:公共利益的滥用,政府职能的错位,拆迁补偿的不足,及救济途径的缺失。本文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之上,关注对公益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基于被拆迁人被动性和弱势性的特点,保护公益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利益有其必要性: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也保障了人权;是宪法的要求;实现了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着重
法律保留原则作为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内容,既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的体现。所谓法律保留原则,又称为积极依法行政,就是在寻找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行政行为须有法律依据。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保留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有不同的功能。本文运用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法律保留的概念、范围、保障予以考察,以求对其主要内容得一较系统的认识,进而立于我国之宪政背景下,对宪法、立法法及
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向有关对象收集信息、查清事实的活动。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必须以全面而细致的信息调查为基础,“信息之于规制,犹如血液之于生命(Information is the lifes blood of the regulatoryprocess)。”因此,行政调查制度在法治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制逐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