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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的犯罪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盗窃、诈骗行为交织的犯罪频发,司法实践中定性存在难点。盗窃、诈骗结合型案件在客观方面的特征,简而言之就是同时具有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看起来既像盗窃又似诈骗。本文结合一例盗窃、诈骗行为交织的案件。通过对“盗窃质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占有权的保护”,“非法占有目的”等法理问题的分析论证,提出兼采“主要方式说”与“处分行为说”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分析思路,得出该案件的结论。通过论文的分析希望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有所裨益。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2000字。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该部分介绍了王某对被害人董某承诺,由董某帮其还清信用卡欠款,王某将其起亚汽车质押给董某,事后将起亚汽车盗回,并将留在董某处的一张信用卡挂失,之后董某报案。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检察院、辩护人针对王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其一,法院主张应以盗窃罪定罪;其二,检察院主张应以诈骗罪定罪;其三,被告人及其律师主张无罪,属于民事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因质权所取得的合法占有权能否由侵犯财产犯罪法条保护、“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财产犯罪定性的影响、王某盗窃质押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二部分,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涉及的法理问题分析。该部分论述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本文从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入手,梳理了“所有权说”、“占有说的中间说”的观点,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质押形成的占有权被刑法保护的依据;其次,探讨了行为人王某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处分行为、处分意识的判断问题;最后,通过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探究了盗窃、诈骗交织行为定性的原则、方法、思维路径。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一,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行为人盗窃质押物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默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触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第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兼采“主要方式说”与“处分行为说”,王某侵犯财产的主要行为不是诈骗行为,且被害人董某没有处分意识、处分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第三,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质押形成的占有权应该被保护,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质押于董某处的汽车,通过盗窃行为直接剥夺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王某的盗窃、诈骗交织行为应处以盗窃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分析,提出在司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改进之处:第一,应对占有权予以保护。对质权形成的占有权的保护的规定尚不全面,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法律的权威,所以司法解释对其予以规定至关重要;第二,未明文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犯罪的重要性;第三,“主要方式说和处分行为学说结合”在处理此类案件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