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问题成为当前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资金的缺乏一直是国际社会为之掣肘的重要方面,而作为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金融便可以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际社会在环境治理领域对金融手段的引入和运用,绿色金融也就此诞生。而绿色债券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绿色金融工具相比,起步晚,发展慢,法律机制不健全成为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最大原因。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考察了绿色债券在国际社会的源起、发展与现状,分析了其在金融与法律等不同领域下的应有之义,对当前国际国内在绿色债券领域的实践予以了评析,并重点梳理了现有的国际法律规制框架,阐明了国内法律体系及制度在规制绿色债券领域的不足和缺陷,最终结合中国现实,以金融法与环境法的融合为理论支撑,提出了构建我国绿色债券法律制度的方案,主要包含三点要义,四点内容。三点要义分别为:一、金融法的绿化是建立绿色债券法律体系的基础。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解决环境问题,是“用”,其自身作为金融工具的性质是“体”。明确体用之分,有助于明晰对绿色债券的法律规制归属于金融法的范畴;强调“用”的特殊性,则能明确只有绿化的金融法才能作为绿色债券法律体系的基石。二、软法是完善绿色债券法律体系的主体。绿色债券领域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与立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绿色债券领域不能以强制性立法规范为主,而只能在确立相关理念、原则之下,以软法作为绿色债券法律体系的主体。三、环境法是对绿色债券法律体系的补充。金融法的绿化体现了环境法理念与原则对金融法的渗透,而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环境法的条文及其所确立的制度和规则,也能够为金融法领域所用,在金融法对绿色债券的管理和规制缺位时,形成对绿色债券金融法律体系的补充,合璧形成独立而完善的绿色债券法律体系。四点内容分别为:一、确立绿色债券的法律概念。概念不明则调整范围不清,明确绿色债券的法律概念是构建绿色债券法律制度的基础工作。而不同于绿色债券的金融概念,法律概念应当体现本土性,应当在当下的中国现实中进行讨论,在法律上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债券概念。二、完善绿色债券的认证机制。绿色债券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绿色性”,如何确定其“绿色性”是绿色债券法律制度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专门的认证机构,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认证机制。三、提高绿色债券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债券融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全都仰赖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对于绿色债券而言,传统的信息披露并不能满足监管主体、投资者及市场对其的全部认知需求,其深刻的“绿色性”要求发行人对绿色债券项目的环境信息一并进行披露,建立债券信息与投资项目环境信息的双重披露机制。四、建立专门的绿色债券发展协调机制。绿色债券市场的跨领域特点和复杂的参与主体决定了绿色债券领域将争议不断,发展受阻,为此有必要在更高的立法层面或政策层面确立绿色债券或绿色金融发展协调机制,而在我国“一行三会”的特殊金融监管体制之下,该机制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发起,引入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共同促进绿色债券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