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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的改革和发展已经从立法者的态度表明了保留并不断完善的立场,存废之声己无太大争议的必要。管制刑是中国刑罚的特色,也是中国刑法的独创。在中国刑法开放性的提高以及世界刑罚发展的轻刑化、非监禁化的趋势的大背景下,立法者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把管制刑做了重大调整,其中之一就是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人实行社区矫正。在现下司法实践之中,管制刑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责难,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管制刑这个刑种低适用率甚至被虚置的现象。本文在分析了管制刑的适用困境的情况下,对造成困境的原因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管制刑的历史发展及功能。从在解放时期,出现在《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中的“管束”是管制刑的最初雏形开始进行论述,到最后《刑法修正案(九)》立法己经明确了并罚的执行方式,即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管制刑并罚时,在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继续执行管制刑。几十年的发展使得管制刑一步步的趋于完善。最后论述了管制刑所特有的功能,主要有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预防犯罪的功能。管制刑所适用的犯罪对象基本上都是所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不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且也不切断其一定的经济来源,管制刑的这种惩罚犯罪人的办法和方式是其所独具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管制刑适用的现状以及困境检视。目前管制刑的适用现状表现为适用率低,甚至有被虚置的危险。对管制刑适用困境的具体表现有:首先管制刑的惩罚力度不够,判决的“禁止令”难以适应执行期间的犯人,且违法“禁止令”有违一事不二罚且与其他管制义务内容有否重叠的嫌疑,以及如何发挥作用,都不甚明确。其次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过窄,适用管制刑的罪名增多但管制刑在所有罪名中所占比率却在下降。最后管制刑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不明确,管制刑和拘役两者适用条件不明确,在遇到需要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时,对到底适用哪种主刑法官难以选择。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管制刑适用困境的原因阐释,主要为三个方面:其一是立法有漏洞,主要包括管制刑义务过于普通、空泛;刑法分则最后三章没有管制刑的规定,以及与管制刑同一量刑档有拘役和徒刑的罪名很多,从而压缩了管制刑可适用的罪名。其二是司法机关出于社会压力、工作压力以及管制刑刑期不利于犯人改造等原因未依法适用管制刑。其三是执行管制刑刑罚的社区矫正机构仍存在工作不到位,社区矫正人员漏管、失控问题,缺乏对管制刑适用的监督。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完善管制刑的指导原则和阐述完善管制刑的基本构想。主要有宽严相济的原则、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落实刑罚的公正性、经济性与轻缓化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意味着在能够适用管制刑的案件中就应当适用。只有在罚不当其罪的情况下,才考虑其他主刑。转变那种把拘役作为管制刑的代替性措施的错误思维观念,也不能因为怕麻烦、担责任就在能够判处管制刑的案件中判处其他刑罚。管制刑帮助犯人改造,使其重回社会才是应有之义,这才能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管制犯可同工同酬,国家节约了监禁成本,体现了经济性。同时还符合世界刑法非监禁性、轻刑化的发展的趋势。管制刑的完善应该注重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同时还需要注重中国的社区矫正实践。完善管制刑的具体构想有:要提高管制力度,对管制犯增加宵禁及指示,提高劳动时间,及增加易科制度;要通过在刑法最后三章增加管制刑、对过失犯罪增加管制刑,以及在刑法总则中通过总体抽象规定的方式明确管制刑的适用等,来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通过提高司法监督、纠正力度来统一管制刑的适用对象以区分缓刑犯;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予以明确管制刑与拘役刑适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