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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是国家政治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审查批准政府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具体体现。1982年《宪法》已授权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于1994年、2006年通过了《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又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已基本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草案的审查批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活动的审查监督,是受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的监督权。近年来,政府在预算编制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先后推行了部门预算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改革等。这些改革都为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提供了较好的平台,但由于种种原因,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预算审查批准走过场,预算执行监督形式化,预算、决算“两张皮”现象很普遍。本文拟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预算制衡机制出发研究各级人大如何进一步有效地审查监督预算。首先,对现行政府预算编制、执行与人大对此进行审查批准、监督情况进行阐述,介绍预算审查监督的机构建设情况、中国现行预算管理审查模式的历史演变、国内目前研究现状、人大从事预算审查监督的同志的工作愿望;其次,分析当前各级人大在行使预算监督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介绍西方主要国家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审查监督的管理体制,以及其带来的借鉴和启示,是长期努力的方向;最后提出在现有体制下改进人大行使预算监督权的建议。
本文旨在论述人大审查、监督政府预算在现有体制下如何从程序化、形式化、表面化,向实质性推进,切实地通过行使对预算的审批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权力制衡机制的作用。呼吁政府预算编制、执行一要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二要公开、透明,同时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从制度上增强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的可操作性。
本文论述方法上一是采用历史分析方法,主要从政府预算编制、执行与人大对此进行审查批准、监督情况的历史进程进行阐述,以历史发展的逻辑脉络来辨证分析当前我国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其成因。其次,采用比较分析法比对西方主要国家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审查情况,提出在现有体制下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监督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