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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院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法院的实际运行看,法院内部存在两种性质的管理:法院审判管理和法院行政管理,即法院是一个具有审判属性和管理属性的综合体。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管理同时存在于一个组织体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所以,法院的组织特征呈现出一个二元异合体的属性。有行政管理就有科层,而审判强调独立,因此,如何将行政管理的科层与审判管理的独立和权威契合在一个法院组织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法院审判管理是法院为确保自身司法审判职能的实现而针对审判业务进行的管理活动;法院行政管理是法院针对自身运行所必需的一系列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司法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因此,审判管理构成了法院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现实中,法院的运行又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相应的队伍建设与管理、财务管理和其他一些必要的行政事务管理,因此,行政管理也是法院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效率的法院行政管理能实现对审判管理的支持和促进,但现实中,行政管理也可能会构成对法院审判活动的不合理干预,影响法院的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 完善法院管理的基本路径是,在区分法院审判管理职能与法院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法院二维管理制度体系,即审判管理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实践中,应对两种性质的法院管理行为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推进法院审判管理和法院行政管理的逐步规范。其基本目标主要包括:其一,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审判职能得到实现。其核心任务是通过独立审判等实现公正;其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使法院系统得以高效运行。通过健全法院二维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的良性互动,以有效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保持法院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这里,完善审判管理的基本途径是去行政化,其关键不在于取消法院系统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理,而是要实现,在法院审判管理中,不去用行政的手段干涉司法审判的基本业务问题。而完善行政管理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有二:其一,针对法官队伍的管理,不能以独立审判原则,规避应有的行政管理;其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推进法院行政管理由人治走向法治。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期,改善法院管理主要应当着眼于改进法院管理的运行环节。主要包括:其一,推进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司法体制行政化是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制度障碍和观念障碍,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当以改革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为核心,推进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其二,建立健全专业审判委员会。基于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直接审判缺失的司法现实,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审判委员会,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实行专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直接庭审;二是确保双方当事人知情和有权申请回避;其三,当前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切实建立法官遴选的多元把关机制。构建这一机制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切实建立三方参与的审查机制;二是应在录用后增加六个月的试用期。其四,在法院的管理中应当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其实质是构建法官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的过程。法院的文化建设要以公平、公正、廉洁为核心价值,通过文化建设努力实现人民法院管理工作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