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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公益诉讼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和现代经济法同时产生,具体标志是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制定并发展了各自的竞争公益诉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断出现,出于现实的需要,竞争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它的设立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还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由于竞争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还可以说是一片盲区,这就决定了对竞争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既有必要,又非常艰难。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利益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的研究方法,试图对我国竞争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以其对竞争公益诉讼有深层的认识,并得出中国应当构筑竞争公益诉讼制度的结论。最后立足我国国情,针对性地提出了构筑中国竞争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竞争公益诉讼的概述。首先从分析公共利益和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进而展开对竞争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认为竞争公益诉讼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因侵害他人的公平竞争权而造成对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侵害或侵害之虞时,由法律授权的公民、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出的诉讼;同时对竞争公益诉讼的特征作了简单介绍。最后,把竞争公益诉讼定位于经济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第二部分介绍的是竞争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及建立竞争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首先分别以法理学和宪法学的理论为依据为竞争公益诉讼的设立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分析经济法的可诉性及其缺陷的弥补,推导出建立竞争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两大法系的竞争公益诉讼现状及制度构建。分别介绍了美国的集团诉讼、英国的群体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法国的团体诉讼。由此看出,现在当事人适格或诉讼资格的严格标准放宽了,不再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使更多的人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维护竞争公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通过比较给我国竞争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参考。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竞争纠纷的现状作了介绍,在我国现有诉讼体系下,竞争公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完善现有的诉讼制度。最后笔者从原告资格的扩展、审判机构的设立、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几个方面入手,简单提出了一些建立竞争公益诉讼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