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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具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动物被引入人类共同生活圈后,由于人类的自身需要,动物与人类的接触频率越来越高,故而,其对人类造成伤害的几率也日趋增大。各个国家为了使动物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在其民法的设计上大都对动物致人损害所引发的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只是,我们难以否认一个尴尬的事实,那就是,最终如何来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中的动物、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责任人以及如何认定责任人的免责抗辩事由等问题,各国却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就我国而言,《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饲养动物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随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可是,细审这些规定,我们仍不难发现,我国在动物的界定、责任人的界定、责任人的免责等问题上,仍与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与学理学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仍需不断细化和完善。假如我们在解决动物致害的案件问题时,仅报希望于目前存在的相关规定,难免会产生误解和争议。因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既然要研究动物致害责任,则有必要先对致害的动物进行界定。只有对动物进行准确的界定,对其进行正确的区分,才能在属于动物致害的情况下,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 其次,确定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动物致害责任构建中一个艰巨的任务,既要求公平合理,又要充分保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主体,即责任人。我们应先明确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将责任锁定在具体的责任人身上,当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发生时,受害人才能更加快捷精准地找到赔偿主体,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免除或减轻,亦是动物致害责任构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应作出一个宽简适中、合情合理的界定标准。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让责任人的责任无限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