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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虽然“商业秘密”作为一个词汇已经随着商业秘密成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课题为大家熟悉,作为一项权利也越来越被公众接受,但是,由于我国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或“合法的权益”,因此,在我国,要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理解“商业秘密”,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理解。本文从法律实践特别是诉讼实践的角度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依据现实的要求和TRIPs中有关“未透露之信息”的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不足,并在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
在对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的介绍和分析中,本文认为:①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虽然要比西方发达国家晚将近二百年,但由于我国是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争取恢复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建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就是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的过程中制定的,因此立法水平较高,在法律条文上基本接近了国际发达国家上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②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除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实用性和价值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管理性)”这三个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提到一条,就是“合法性”要件;③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在我国,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依据只能是相关法律,特别是成文法及其条文,法学理论和司法案例仅具有参考意义。
同时,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实中四种特定的商业秘密的权属关系;介绍了法定的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范围的改变过程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种类和法定的四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探讨了目前在实践中造用的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原则;具体解释了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明确责任。
本文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条文,在此基础上既分析了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律普遍的不足,也分析了这些相关法律条文保护商业秘密的不足,还分析了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律与TRIPs相比的不足,并提出了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劳动法》、修改《刑法》、修改《刑事诉讼法》、补充修改《民事诉讼法》、补充修改新闻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完善措施。
本文的特点是紧密联系我国实际,充分依据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实证主义风格,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文的不足是对部门规章涉猎较少,而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几乎没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