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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知县、县令,可以由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大使臣、小使臣等各类文、武臣担任,京朝官和大使臣充任者称知县,幕职州县官和小使臣充任者称县令。县令之职,“最为亲民”,知县、县令的选任和迁转尤为重要。宋代知县、县令的选任,以按资格注拟为主,荐举制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宋朝按照县望等级、事务繁简和地理位置等,划分京朝官阙位、选人阙位和武臣阙位,分别选用符合条件的文、武官员担任知县、县令。随着时代的变迁,京朝官和选人之间、文臣和武臣之间不断地进行着调整。宋代对担任知县、县令者,从出身、考任、举主等方面提出一定的限制条件,有出身、无出身、摄官出身、流外出身、进纳出身人等满足相关条件要求之后,才可以注拟知县、县令差遣。宋代知县、县令满任后,可向通判、签判、干办公事(勾当公事)、知州、监司、在京职事官等各种差遣迁转。宋代官员的选任方式,有堂除、部注、奏辟、权摄等,知县、县令满任后,可以按不同的任官方式担任新的差遣,多种任官方式的存在,是构成知县、县令迁转去向多样化的原因之一。资序和履历比折的存在,可以在不同岗位上积累升迁条件,这也是知县、县令迁转去向多样化的重要原因。为官过犯的影响,也造成知县、县令迁转去向多样化。在宋代,知县、县令阙位一直填充不满,缺员现象严重。这个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宋代知县、县令职责繁重,县政面临重重困难,士人畏于作邑,这是知县、县令缺员的主要原因。此外,造成知县、县令的缺员,还有地域因素和社会背景因素。地域因素造成的缺员,如广南等地自然条件恶劣,士人不愿赴任。社会背景造成的缺员,主要在王安石变法时期、两宋之交、秦桧专权时期。为解决知县、县令的缺员问题,宋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强调实历知县的重要性、调整知县、县令的选任方式、降低选任要求、加速知县、县令升迁,但并未能改变知县、县令缺员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