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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的产运销全过程或部分环节实行垄断经营的制度,简称“专卖”。我国当前的烟草专卖制度可以上溯到古代的禁榷制度,对于禁榷制度究竟起源于哪朝哪代,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不管禁榷制度源于何时,经史实考察,自西汉时期,封建国家已正式实施禁榷制度。禁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特殊资源的垄断以获取正常经营利润和垄断利润,而非抑商。对于禁榷制度,无论在法学界、史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受到了较多的抨击和非议。笔者认为,我们不可断然地评价其是非功过,应运用辩证的思维,从其在整个历史长河中的作用对其进行评价。禁榷制度存在的时间如此之长,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例如,它有效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人,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禁榷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边疆地区的开发,巩固了边防。但由于这一制度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是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都决定了禁榷制度存在致命的缺陷。禁榷制度实施后,专卖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沦为统治阶级鱼肉百姓的工具;同时,国家借由行政强权大规模干预商品生产与经营,极大地排斥了商业竞争,严重阻碍了商业资本的发展;除此之外,禁榷制度实施后,国家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经营,妨碍了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当前,我国烟草业正处于历史性转折的紧要关头。伴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烟草自身的缺陷日益暴露,加上国际烟草界竞争的加剧,世界性反烟运动的高涨,我国烟草行业可谓面临着内忧外患。烟草行业大而不强,像一盘散沙,市场覆盖率较低,缺乏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烟草国家专卖沦为地方专卖,烟草市场地域分割严重,进一步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气焰。烟草业深层次的体制性矛盾日益暴露,烟草业内部管理混乱,不仅给非法卷烟行为以可乘之机,而且加大了烟草行政执法的难度。从理论上讲,实行烟草专卖有两个前提:一是通过烟草征税能够保证国家获得高额的税收收入,二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烟草市场可以达到更加有效的资源配置状态。然而,在现行制度模式下,即使不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国家可以运用重税手段获取同等数额的税收,至于烟草专卖在配置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更让人难以认同。当前我国的烟草专卖实属行政垄断,有巨大的危害和弊端。具体表现为:烟草行业的行政垄断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妨碍全国统一、有效竞争的大市场的形成;烟草行业的行政垄断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提高;烟草行业的行政垄断导致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烟草行业的行政垄断阻碍了烟草企业的生产效率的提高,导致企业经营体制落后,缺乏发展后劲;烟草行业的行政垄断与WTO相关原则冰炭不洽,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适度放开烟草市场,减少行政管制,对烟草行业实行民营化、市场化改革是世界烟草行业所面临的必然趋势。各国在自身利益和国家压力的双重驱动下,纷纷对烟草专卖制度进行了变革。我国当前的烟草专卖制度已处在“弊大于利”的尴尬境地,对烟草行业进行变革已成为大势所趋。然而,烟草行业是稳定我国经济运行的“定心丸”,完全放开市场,废除烟草专卖制度,无论对烟草行业还是对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都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矛盾多发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十分不健全,社会环境也相对复杂,在此条件下,废除烟草专卖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变革烟草专卖制度。在体制方面,必须对我国烟草行业规制体制进行变革,明确管制主体和管制对象,促进政企分开;加快烟草行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实现多元化产权经营;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烟草行业民营化;完善烟草财税体制;政府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在市场层面,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建立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烟草生产、批发及销售市场;加快烟草商品批发与销售的网络体系建设。在企业层面,调整行业结构,培育规模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立法层面上,从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将烟草专卖制度改革所涉及的法律内容分别铺设到相关立法中去,构建多层次、多种类的立法体系更具现实可行性。总之,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应通过渐进式的改革,使我国当前的烟草专卖制度逐渐过渡到民营化、市场化的烟草生产与销售模式,我们不能过于心急,一步到位。当前烟草专卖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符合市场运行内在规律的专卖。国家应逐步减少在烟草专卖制度下的计划体制、投资体制、则税体制等方面的直接管制,淡化烟草行业的行政垄断经营色彩,使我国烟草行业走上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正常经营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