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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有余,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民主进程都取得了另世界瞩目的成就。放眼未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与全国人民的奋斗下,我国必将在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方面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然而随着我国GDP平均以每年8%左右的增长率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也给国民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生态建设带来了一些副作用。进入21世纪以后,尤其是最近几年,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不仅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许久不能消除的负面影响,而且也给环境污染发生地的居民与其生活现况带来直接的侵权与长久的侵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四部分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确实保护生态文明,就必须强化与保护生态文明的各项制度的建设,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方面的侵权人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方面,以及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等制度方面。事实证明,由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侵权行为经过了“生态环境”这一动态存在的放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就具有范围大,程度深的特点,进而会导致并引发大量的同质性诉讼发生,而这又对我国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无效率的占用。对这样的侵权类型,我们称之为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的界定,进而对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与研究当下我国可行的,更加有效率的赔偿机制等救济方式。 由于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是最近几十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侵权模式,而且其发生的频率和后果都在日益严重,传统的侵权救济方式在填补损害上就逐渐显得不够有效,因此应该探讨一种全新的救济解决方式。但是在此之前,仍然要仔细研究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的自身特点,这样才可以更有效的探讨救济解决方式。 本文首先通过近几年比较著名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渤海湾溢油事件作为导引,通过简述案例,提出该案例中因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展开下文的法理分析与实务救济手段与途径的深入阐述。在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发生原因以及它与其他侵权所不同的特点。在第二部分,主要描述环境污染侵权对传统侵权体系所造成的影响.在这一部分,主要将重点放在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上,阐述这种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与我国《侵权法》中的侵权构成要件的异同,特别是这种侵权的特殊性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论文第三部分,通过举例的方式说明我国目前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救济方式上的缺陷。例如:行政行为对司法权力的入侵,我国目前责任分担模式的不足。论文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借鉴其他国家针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方式,主要介绍:财务保证模式、责任保险模式和行政补偿模式,特别是借鉴美国“911赔偿基金”,讨论,提出相应的借鉴意见.论文的第五部分,注重阐述当下我国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基金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基金机制的设立、大规模环境污染侵权基金机制的运行以及环境污染大规模基金的追偿权等救济方式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