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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语音、图像即时传送技术在互联网上的广泛应用,人们之间的交流也从单纯的文字传输,发展为即时的网络视频聊天,而网络裸聊行为也随之应运而生。网络裸聊行为的产生不仅严重污染了网络世界的纯洁性,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加严重,而且也成为很多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工具,催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以现行刑法为依据,以罪刑法定为原则,试图对网络裸聊刑法适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一些思考与探索,希望对司法办案实践提供一些帮助。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网络裸聊的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裸聊的概念、基本特征、类型、产生原因及现状。第二部分是关于网络裸聊的现行刑法适用。该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裸聊能否适用现行刑法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通过论证,作者认为以现行刑法为依据,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首先,网络裸聊不属于淫秽物品,也不符合传播对象的要求,不属于一种传播行为,故网络裸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次,网络裸聊不具有组织的性质,也不符合淫秽表演的当场性要求,故网络裸聊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最后,网络裸聊不是一种淫乱行为,也不具有聚众淫乱的行为空间,故网络裸聊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部分是关于网络裸聊的刑法应然规制。该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裸聊犯罪化的主要理由、网络裸聊的实体法设置和程序法上的证据问题。通过论证,作者认为,首先,网络裸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且网络裸聊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严重到必须用刑法进行规制的程度;其次,有必要对一些有组织的、参与人数众多、危害后果较严重的聚众型网络裸聊行为进行犯罪化,即有必要对现行刑法作出必要的修订,增设新的罪名为“组织网络裸聊活动罪”;再次,对网络裸聊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通过秘密手段侦查取得的视频截取证据的效力、截取证据的归类及截取证据的取证程序,应在程序法上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