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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讨论亲密关系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文章从关系的概念作为切入点,指出,关系乃是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常性接触。进而探讨了亲密关系为人们之间的“情感型”关系,情感和爱是构成亲密关系的核心。由此,文章揭示了亲密关系的几种属性:自然情感性、私密性和自治性。这些属性是亲密关系的内在特质,并决定了亲密关系与国家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立基于对亲密关系的属性分析之上,文章指出在信任基础和适用原则的不同是亲密关系同其他社会群体尤其是陌生人群体的根本不同。即亲密关系的信任是建立在情感上的信任,其适用的原则是利他原则。现实中所发生的国家法与亲密关系的冲突就是由于我们没有尊重它们之间的差别以及区分它们之间的不同场域。这种冲突表现在:国家法过度对亲密关系的控制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亲密关系,而亲密关系通过情感又有可能消解国家法。其最终结局是两败俱伤。要使亲密关系和国家法的之间能够和谐共进,就必须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调适。其一,国家法应当尊重亲密关系,需要亲密关系的人性与情感作为基础;其二,亲密关系也需要国家法为其提供良好的自治发展空间;其三,我们要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两种不同场域的亲密关系。我们通过这种调适,以达到法治化良好运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