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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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案件频发,严重危及着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健康福祉,由于环境污染和侵害所存在的潜伏性、长期性,环境案件证据的易逝性,环境案件处理对法官、公诉人员、陪审员及当事人的高专业要求,使得专家证据成为了处理环境诉讼案件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工具。在环境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上,美国通过将成文法与判例相结合,形成了一套完整度高、互补性强、科学可靠性高的专家证人制度和专家证据采信结构,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提供了有效手段和科学方法。我国自1979年司法鉴定制度建立以来,在环境诉讼领域逐步形成了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主,专家辅助人制度为辅的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但随着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的建立,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要求日益增高,但制度的发展却跟不上司法实践的脚步。近年来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适用和《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环境公益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又多了一种新的途径。但司法鉴定制度的固有缺陷尚未解决,专家辅助人制度还未完全建立,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和陪审制度三者的关系也难以定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事人主义模式对抗制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尽管法系与国情不同,但将中美两国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从制度起源、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发现两国的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虽存在差异,却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其差异主要在于机制的构成不同、采信结构不同、案件审理模式不同等,相似性在于专家都具有一定的偏向性,专家适用的目的相同,都存在耗时长、费用高的缺陷。美国的环境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并非完美,但通过比较异同发现依然富有极高的借鉴价值。分析借鉴美国的相关制度和模式,并非要求对其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现状和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的固有特点,对美国模式进行改良,从引入全新的审前制度,到探究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和专家陪审制度的全新关系和在环境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的方式,最后通过完善现在较为零碎和分散的证据采信结构,最终达到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以环境诉讼的大范围视角对中美环境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的形成历史进行比较,主要探讨中美两国环境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的源起和专家证据采信制度的发展。鉴于目前中美两国在环境公益诉讼上并未形成特殊证据采信规则,均以沿用环境诉讼证据采信规则为主,因此本章也将从环境诉讼证据采信中入手对两国的证据采信规则窥探一二。从对比可知,中美两国在环境诉讼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上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系统完整的采信规则,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多年,而中国目前尚未形成科学系统的证据采信规则,目前所有的专家证据采信规则,多是证据采信的通用规则,缺乏环境诉讼专家证据审核的特殊性。因此建立完整的环境诉讼专家证据采信规则是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得到完善的重要一步。
  第二章是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例对中美环境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构建进行比较。主要探讨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广泛而又具有代表性的环境诉讼案件中,环境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中制度模式、制度内容和制度设置所存在的差异和共性,以及不同国家不同制度的优势与缺陷。
  第三章是以中美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例对两国环境公益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的司法实践进行探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法国家的特点在于法律规则适用的灵活性,因此,许多规则的适用都是通过不同时期的案例而不断变化与革新。相反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够在案例中创设法律,许多制度的适用也主要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但司法实践对法律条文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样起着促进作用。司法实践的探索推动着制度的构建,通过实证研究有利于观察制度在实践中的真实成果,弄清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以完善制度本身。对比两国环境公益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在司法实践上的区别,有利于厘清规则适用过程中不同机制的优势和存在的缺陷。
  第四章是探究美国模式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从前三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对待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不可全盘照搬,但依然具有借鉴价值。通过完善审前程序、发展证据采信制度,以全新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2+1”模式来完成对专家证据的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提高专家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最终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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