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倾销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手段之一。自上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反倾销法律手段得到不断完善和加强,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运用GATT和WTO赋予各成员国的反倾销手段抵制不公平竞争已成为各国寻求合法贸易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的必然趋势。随着农产品和纺织品回归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出口自限和有秩序的市场安排等“灰色区域”被限制使用,各国的进口关税不断下调,尤其进口配额及许可证的逐步取消,WTO成员已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利用反倾销措施是控制进口和“保障本国利益”的有效、便利手段。换言之,在国际关税壁垒日受冷落,行政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日益减少,特别是随着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并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情况下,适时运用反倾销这一国际通用的合法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来不正当贸易做法的冲击,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和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象中国这样频繁遭受倾销指控和倾销损害,却很少运用反倾销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倾销程序法是指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反倾销诉讼进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以及当事人参与该程序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贸易经验的积累,许多专家学者对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然而,这些著述大都把重点放在诸如倾销、损害、因果关系、相似产品、国内产业等实体法的研究上,对反倾销程序法要么鲜有涉及要么附带略作说明,缺乏对之深入细致的研究。程序法具有其独立价值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助法”,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使其抽象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并且通过程序法的实施也可孕育出新的实体规范。离开了程序法,实体法就会表现为权力的恣意。尤其在WTO框架内,WTO所倡导的公开、公正、公平与透明原则主要就是通过程序法予以保障的,程序立法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实体公正的实现。因此,本文分四部分对反倾销程序法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反倾销程序法基本理论。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国际国内反倾销程序法的发展历史以及“其由国内法到统一法,又从统一法到国内法,再由国内法到统一法,且日趋统一”的发展规律,接着重点论述了反倾销程序法的概念、特征一基本原则、反倾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最后阐述了反倾销案件的管辖和主管机关、反倾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并建议在我国反倾销程序法中全面引进“公共利益原则”;在机构设置方面采用“严格双轨制”,即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独立对倾销和损害证据进行审查,各自得出是否启动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程序的结论,并对恶意申诉行为设定相应的惩罚;对“利害关系方”应以专条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其区分为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 第二部分反倾销调查程序。首先论述了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三种发起方式,并建议在我国反倾销程序法中确立“代表第三国发起方式”。其次对申请与立案条件进行了深入论述 廓清了有关产业支持率方面的错误认识,建议在立案环节确立微量不计和累积原则 并适当缩短立案期限。其次对调查的方式与内容 证据规则进行了全面翻退 建议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明确确立证据核实原则,以与最佳证据规则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最后对初裁、终裁以及二者的异同、反倾销程序的中止和终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对相应规定进行完善的建议。第三部分行政复审程序。主要.嘟退了行政复审的概念、特征、WTO及欧美的相关规定、不同类型复审之间的区别并建议适当扩大复审范围、简化复审主体国家经贸委或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发起,、行政复审与行政复议的异同,,即由外经贸部依职权无需经商并独立作出复审决定、制定有关 第四部分司法审查程序。首先简要介绍了司法审查的概念、特征以及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依据。然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构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在宏观制度构建方面,认为我国现行立法所确认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法院独享司法审查权的单轨制,并非由法院和行政法庭共享司法审查权的双轨制或双层制,并提出了两步走的解决方案;在微观制度构建方面,分别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当事人、受案范围、司法审查的依据和司法审查的模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