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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现行刑罚理论和刑罚实践的分析、研究,笔者发现,我国学界现行的刑罚理论,主要是对西方刑罚理论的介绍和诠释。但在介绍和诠释过程中,由于占有资料的多寡不同、不同语言之间的隔阂,加之研究者的不同理解,产生了许多歧义或误读,进而造成诠释的混乱和立论的偏颇。笔者不揣浅陋,试图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并加以参研、斟酌,借以修正刑罚学界所存在的对西方刑罚理论的误读或错误诠释。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文明的演进,越来越多的人们注意到,刑罚,只是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一部分,如果跳出传统的罪刑关系的“三界”,将刑罚放在更宽的刑事政策的视野中去考察,就可获得对刑罚的一些崭新认识。刑罚的要义,所要阐明的问题主要是:1、刑罚的正当理由(或称刑罚的根据,Why punish)。2、刑罚的特质(What i the punishment)。3、怎样惩罚(How to punish)。古今西方学者有关刑罚之正当理由的思想理论主要有报应主义、工具主义、混合理论。报应主义从刑罚本质去研究刑罚,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报应本身就是刑罚的目的;工具主义从刑罚的效果去研究犯罪,认为刑罚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其中功利主义认为刑罚是基于人对苦乐的算计来实现预防犯罪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减少主义认为刑罚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化来减少犯罪的。报应主义和工具主义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其关键在于两种思想观点的理论切入点和角度不同。混合理论表面上看来是两种思想的相互借镜和妥协,实际上,混合理论不是两种思想理论的简单拼合。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看,混合理论是报应主义和工具主义的发展。因此,将混合理论归于报应主义理论或工具主义理论都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对刑罚正当理由的研究,从方法论上来说,既要从刑罚的本质入手,也要考虑刑罚的效果。混合理论采取本质和结果兼顾的方法,得出刑罚的正当理由是在报应基础上预防犯罪的结论,这是一大进步。但混合理论存在致命的弱点,它不能解决兼顾报应和预防的刑罚的结合点问题。因此,许多混合理论观点实际上又退回到了报应主义或工具主义。无论是报应主义、工具主义还是混合理论,都是在罪刑关系中寻找刑罚之正当理由的,从这一点说,三种理论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都面临着无法解决的困惑。有基于此,笔者从刑事政策视野着眼,主张刑罚的正当理由是刑罚所赖以存在<WP=4>的刑事政策目标。由于存在不同层次的刑事政策,不同层次之分的刑罚,不同层次的刑事政策目标的差别,决定了刑罚的正当理由的复杂性。在考察刑罚的起源和流变的基础上,通过对古今中外有关刑罚的本质、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目的等思想成果进行辨析、剔抉,笔者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刑罚的内在规定性,是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的性质、内容及发展方向的属性。刑罚的本质与刑罚的正当理由、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功能的内涵是不相同的。刑罚的本质是刑罚的临身痛苦性,这种痛苦性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尽管这种痛苦性,不同时代,不同的人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从刑法中抽出临身痛苦性,刑罚就不再是刑罚。痛苦并非天然是刑罚,但刑罚天然是痛苦,这是刑罚区别于其他社会处遇措施的本质所在。将刑罚放入刑事政策的系统中研究则不难发现,就如汽车的功能不同于汽车的方向盘的功能一样,刑罚的功能不同于刑事政策的功能。虽然刑罚总体上服务于刑事政策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但是由于刑罚本质的限制,刑罚的功能,是通过其适用所产生的痛苦及其示范效应,向其作用对象及社会全体成员传达国家对犯罪谴责的信息,通过这个信息的传达,从而发挥其维护刑事法律的真实性的功用。刑罚的目的,分为一般的刑罚目的和分配的刑罚目的。一般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公用刑罚权追求和期望达到的某种结果,它和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同一的,都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分配的刑罚目的,指的是对个别犯罪和犯罪人适用刑罚期望达到的结果。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它只能是个别预防和罪犯的再社会化。一个国家的刑罚目的应该是一般的刑罚目的和分配的刑罚目的统一,二者不可偏废,否则就会导致刑罚的过量或不足。怎样惩罚犯罪才能够实现刑罚目的?笔者借助对刑罚配置的研究,试图解决刑罚配置的轻重问题,通过阐发刑罚配置的根据,指出刑罚配置轻重的确定有很多标准,它服务于刑罚所赖以生存的刑事政策,并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实现刑罚量的分配。作者认为刑罚配置包括刑罚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宏观配置是刑罚种类的配置,微观的配置是法定刑的配置和法定刑在现实各罪中的分配。前者通过制刑来完成,后者通过制刑、量刑来实现。作者通过对刑罚配置的研究,分析了我国目前刑罚配置方面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不足,强调指出,刑罚配置是一个主观性比较大的活动,最终由法院通过量刑来完成,因此,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法官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从刑事政策角度,刑罚一般目的的最终实现,是单靠刑罚自身所不能完成的,必须仰仗其他刑事政策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