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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债权融资中存在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着手,寻找其存在的原因,及由此导致的股东道德风险行为的主要表现,并着重关注资产替代这种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通过分析资产替代行为对股东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利益和风险分摊等带来的影响,寻求一种制度安排的互补性,降低由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代理问题产生的代理成本,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与一般债权融资所不同的特殊性质,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转换为公司股权,这为解决股东的资产替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自有资本可以影响企业的融资形态选择,并对融资者的资产替代道德风险行为产生抑制作用。本文也考察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对企业自有资本的约束问题。 本文建立了一个模型来具体讨论可转换公司债对股东的资产替代行为的回避,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企业自有资本的要求,并分析了自有资本约束对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通过对企业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全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两种融资方式下自有资本约束和资产替代可能性区域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方式对企业的自有资本要求比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融资时要高,并且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方式下资产替代可能性区域比不发行时大大减小,能有效地回避股东的资产替代道德风险行为。 鉴于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性质及其对资产替代行为有效回避的特性,联系当前中国上市公司利用可转债融资现状,本文提出必须改变现有的以股权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局面,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逐步培育和完善可转换债券市场,拓展上市公司融资渠道、丰富证券市场的品种结构,提出了关于如何利用可转债融资降低融资过程中代理成本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