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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公司运营中,“资本多数决”成为了股东会作出决定的主要方式。这一方式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节奏的同时,也间接地造成了拥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利用拥有决策权的绝对权利而排挤、打压只拥有小部分股份的股东,使得小股东的可能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意见得不到支持,也是小股东无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出现,开启了一条新的为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之路,也可以有效的控制了这一局面的愈演愈烈。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封闭性决定了其股权转让的困难程度要远远高出股份公司,在时间和空间上无法任意的进行股权转移。因此,拥有一个合理而完善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体系就更是十分必要。想完善这一体系,需要对权利的主体、适用情形、股权回购的价格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通过对理论和我国立法的分析,辅以对国外学者的学术观点和国外司法机构的司法实践,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及尚有不尽人意之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够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本文共分四部分内容: 第一章,从概念的基本含义出发,全面的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学理概念和理论基础,寻找支撑这一权利的理论支撑; 第二章,通过查阅、收集国外的有关的立法规定和学者们的普遍学说理论,对境外的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从我国的现实情况角度分析了有哪些适合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三章,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寻找我国对这一权利的立法现状,也客观的指出了现行规定的一些不足之处,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况一一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结合我国的国情,对第三章所指出的问题表达了一些学术性的看法,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与完善上也给出了一些小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