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说的法源地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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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作为各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是我们常常讨论的命题。其实法律学说也是法律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渊源,虽然在很多国家它只是次要法源的地位,但在正式法源无法解决问题时它可以弥补漏洞,让法律体系更具完整性。特别是西方国家,法律学说在法学家解答、法官释法、法典编纂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作用。与西方国家相较,我国法律学说的地位和作用似乎有点儿不尽人意。本文通过对法律学说法源地位的历史考察,探讨法律学说在西方和我国发展上的区别,以期能够从西方的法律制度中获取经验,使得法律学说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律学说进行学理解释,并与其他相关词汇的涵义进行区分。第二部分对西方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以及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学说的历史演进进行考察。第三部分对中国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以及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律学说的历史演进进行考察。第四部分对中西方法律学说法源地位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一个部分以我国法律学说法源地位的现状为基础,探讨法律学说的作用在我国今后的法治发展中得以发挥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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