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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性质是什么?其构成又是什么?一直是法学界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至今没有形成定论;而且,目前中国正在致力于制定《物权法》,考虑将占有作为其中一个章节,这时更需要对这两个问题在理论上予以澄清,因为它是占有制度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占有制度的走向。基于此,本文从历史的角度,以权利(本权)、持有为参照将以上两个问题作为占有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粗浅的研究。文章首先通过对比的方式对占有基本问题的历史背景进行了考察,考察的对象是日耳曼和罗马,尝试从中寻找到一些对研究占有基本问题有价值的背景资料,为下面的研究作出铺垫。接下来,文章在以上考察的基础上对日耳曼、罗马、德国和日本占有的性质和构成逐一进行了分析,从而发现:占有的性质并非权利而是一种事实,是一种不断独立化、观念化的事实;其构成是以持有为基础,且随着占有性质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占有与持有的关系大致经历了同一、分立、统一再到分立的四个发展阶段。基于此,建议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可考虑将占有定性为一种事实,将占有构成分立为持有加“为自己的意思”两个要件,同时将反映占有事实观念化趋势的间接占有制度也一并规定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