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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人民法院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一年,同时也是新公司法确立认缴制的第七个年头,在司法实务中未完全缴纳出资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入了一个集中爆发期,债权人到期债权的保护与股东期限利益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们需要一种制度既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又能均衡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使之处于平衡状态。加速到期制度是理论界提出的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但是究竟应该在什么程序中提起加速到期,理论界争论不休,实务届亦不知所措。在实践的探索和理论的呼唤中,执行程序中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加速到期制度早在19世纪美国“Story”法官就有所研究,2019年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才能适用加速到期理论,但在时间的考验和实践的检验中,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并不能很好平衡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冲突,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19年12月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明确规定了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以理论分析为落脚点,对什么情况下应当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及怎样完善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故用下面五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分别从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和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定义与理论争议及重要性进行论述,阐述执行阶段加速到期制度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选择,是解决股东滥用章程自治权的有效方案。第二部分,寻找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制度的法理基础,在理论上找出支持追加的依据,为后文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三部分,笔者自裁判文书网上经过检索出49个案例,共66篇裁判文书,对这66篇裁判文书裁判结果、裁判依据、裁判理由等数据进行分析,并运用图表描述的方法直接展现这些数据。第四部分,对判决书中的论理部分进行分析和统计,分离出相应的法理基础。第五部分,完善该制度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以期能够更好的适用这一制度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