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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作为宪法学领域概念的表达自由与作为民法学领域概念的著作权发生着越来越多的联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表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用“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形式表现了出来,赋予了其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现实中,作为财产权的著作权却屡屡对作为基本人权和宪法性权利的表达自由发生着冲击和侵蚀。如何正确认识表达自由与著作权的关系,如何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当前学界研究甚少,国际上也缺乏完善的制度参考。要真正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应明晰有关表达自由与著作权的基础理论,尤其是价值理论,为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在理念上树立参照系。其次,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构建行为模式的观察视角,对表达自由与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对应分析,并通过分类的方式,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梳理,进而分为相容关系与冲突关系,再依据更加具体的原因,对相容关系和冲突关系作出进一步细分。最后,以价值理念为导向,对表达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关系提出了协调规则,从对著作权保护进行宪法审查、通过设立第三方帮助机构明确对技术措施的限制、禁止标准合同规避著作权的限制及例外、扩大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缩短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五个方面来对表达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关系进行协调。相信在正确理念的引导下,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有助于我国形成更为顺达、畅通的表达环境,而这不仅是实现表达自由的途径,同时也是著作权价值的真正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