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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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一般债权人利益冲突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重大难题。《九民纪要》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在执行金钱债权时,对于显名股东名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对此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而隐名股东若可以出示有效证据证实自己是实际出资人的,法院应当支持隐名股东提起的执行异议请求。但学界与司法界也有另外一种声音,即不应当支持隐名股东阻却执行的请求。虽然在此意见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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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一般债权人利益冲突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重大难题。《九民纪要》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在执行金钱债权时,对于显名股东名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对此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而隐名股东若可以出示有效证据证实自己是实际出资人的,法院应当支持隐名股东提起的执行异议请求。但学界与司法界也有另外一种声音,即不应当支持隐名股东阻却执行的请求。虽然在此意见稿中,这两种观点均被列述其中,但当正式文件出台时,却没有对此提出最终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提出两种矛盾处理方式,足以看出最高院的纠结与犹豫,也足以反映司法价值衡量的艰难。当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以此来偿还债权,若隐名股东就此发起执行异议之诉,理由是其才是股权的真正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对强制执行予以排除。在这种情况下,隐民股东对被执行的股权是否享有民事权益,以及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能够对强制执行措施予以排除,就成为了需要探讨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隐名股东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在审理时核心焦点在于是坚持股权登记权利外观主义保护显名股东一般债权人权益还是坚持保护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的人真实权益。目前出现基于股权登记的外观,保护显名股东一般债权人利益案例偏多的情形,这实际上损害了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的权利。第一章通过案例展现当前法院在面对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两种主要的态度,区分出涉及股权交易债权人和显名股东一般债权人,直观总结出司法实践对显名股东的一般债权人利益的主要争议点,即显名股东一般债权人对股权登记外观是否具有信赖利益。第二章通过分析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功能,分析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保护法益。追本溯源,探究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沿革,有助于了解建立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目的。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其作用是防止公权力滥用,是真实权利人的救济手段。对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帮助得到更能被接受的公平裁判。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看重的价值应该是公平,其公平价值应优先于效率价值,其核心价值应该是实质审查。本章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功能分析得到应坚持保护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的权益。第三章对一般债权人不具有信赖利益进行论证,分析股权登记制度的发展,知道股权登记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商事活动的安全以及注重商事活动的效率,股权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公司主体的存续稳定和在涉及股权交易等情形下维护第三方的信赖利益,商事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当显名股东的一般债权人与隐名股东出现利益冲突时,显名股东的一般债权人对股权登记并不具有商事交易上的信赖利益,保护隐名股东权益也不会降低商事交易效率,而且也无损于整个商事外观登记制度,同时也维护了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保护真实权利人权益的初衷。从反面论证不保护显名股东一般债权人利益无损于商事登记制度,从而坚持应当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第四章对司法实践目前审理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梳理,把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涉及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和一般债权人。在涉及股权交易情形下,为了维护整个商事交易的效率,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应当保护对股权登记有信赖的债权人。在隐名股东权益真实存在情况下,基于非股权处分行为而提起的执行程序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隐名股东享有相应股权的财产性权益,是这部分财产性权益天然的权利人,支持隐名股东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并没有减损显名股东实际权益,不存在侵害一般债权人权益问题。故应当对代持股协议有效的隐名股东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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