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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成为一种现象,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起来的。而有价票证交易的兴起,则是因为人们对愈发复杂的经济活动要求采取尽可能简单快捷的规范方式来提高交易生活效率而愈演愈烈。因此,在社会各个领域行业,只要是有着供需严重不均衡的情况出现,便有着倒卖牟利的现象,这些倒卖现象其中有的轻则造成公民生活不便,怨言四起,有的重则扰乱国家管理秩序,危害一方,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看来刑法确实有必要对某些倒卖行为进行规制,确保社会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有价票证制度的健全与否严重影响着国家市场能否健全有序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倒卖有价票证规定为一种犯罪,符合经济利益和社会需求。本文立足于以上背景,对概括意义上的倒卖有价票证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论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关于倒卖有价票证中倒卖行为具体含义的研究。论述了“倒卖”行为学界内现有的几种观点,并且在笔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倒卖有价票证罪中“倒卖”行为含义的理解和认定。此外,“倒卖”行为和“代买”行为应该如何区分,笔者也给出了自己的标准。第二部分:对“伪造”行为进行了剖析,笔者力求提出对“伪造”的含义、“伪造”和“变造”和区分、伪造的对象有价票证范围的界定等重要构成要件要素。通过分析,明确了本罪规定的伪造行为以及伪造的对象的范围。第三部分:通过对倒卖有价票证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法益的相关分析笔者提出了此类犯罪的既遂未遂犯罪形态分析,力求做到罪刑相适应。第四部分:在了解了倒卖有价票证犯罪侵害的法益和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后,与相关犯罪做出认定,力求以最合适的方法来断定行为人在复杂行为后究竟如何追求其刑事责任。第五部分:结语。在总结分析了以上要点后,得出结论,并提出了要学会用刑法总论来分析刑法分则的法律思维和方法,也指出今后需要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