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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以及“十一五规划”都对农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规划。但作为农村政治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村民自治的运行却并不令人乐观,在一些地方甚至令人相当沮丧,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这其中主要就是乡镇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蚀以及村民自治能力的缺乏。应该说近二十年来,有关村民自治的国家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修订后正式实施,其后许多省份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在这些法律中蕴涵着现代民主理念和严格民主程序,使村民自治一时成为世人关注的公共话题。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的突破点。但伴随着村民自治的是“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解释这一悖论以及走出这一困境,使农民真正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享有自治权呢?本文将通过考察我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传统,以及当前乡村关系不和谐的现状,力图探求乡村关系不和谐的根源进而寻求解决的办法。 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了非常多的研究,并且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多数学者把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放入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论点尤为引人注目,如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周贤日、潘嘉玮教授所撰写的著作《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论村民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付小刚撰写的论文《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村民自治》等文。在这些研究中,学者均把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看作是对立的两种权力,基本上认为,要想使村民自治权得到充分发展关键就在于乡镇行政权退出农村领域。因此主张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政务与村务的界限,或是要求撤并乡镇从而为村民自治权的发展提供空间。 但本人认为,乡镇行政权侵犯村民自治权的根源主要在于行政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同村民自治权所代表的私益之间的冲突所致。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在表面上是一对对立的利益关系,其实二者在很大程度具有一致性。这也是本文力图寻求解决乡村关系和谐共存的理论依据。同时经过研究,本人认为,村民自治权的发展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前面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