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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已经逐渐步入知识经济社会,知识性、公益性、信息化已经成文当今时代的关键词。所谓时代的知识性是指当前社会进步、发展所依赖的驱动力是知识的创新,时代发展的常态表现在大众创新与开放创新,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知识的进步与创新的发展;时代的公益性顾名思义是指时代具有公共利益性,具体表现在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对一个集体或者一个社会甚至是全球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公益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信息化则是指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基础,并逐步提升信息产业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知识性、公益性与信息化已经占据了我们当代社会的绝大部分生产生活空间,是我们身边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势在必行。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本人的精神智力活动而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与经营管理活动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产地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各种权利,我国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知识产权方面则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则是一直争议的关键性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属于公共产品系列,伴随着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日渐人权化,从而导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容易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领域则会受到潜在的威胁。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健全,为防止对我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的滥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应该对“公共利益”与“公益诉讼”进行严格的界定,突破当前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模式,重新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机制,保留并改善我国现行的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成分来维护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存在着关于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方面的成功实践,而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也逐渐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理论在知识产权法学中的重要地位,他们对限制知识产权权力滥用、社会公共利益与私权之间利益平衡等方面也已经有了比较深的研究。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理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试图从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中最核心的概念---公共利益的界定着手,并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发挥作用的理论依据,借鉴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方面理论与实践的成功做法与经验,以便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几点自己的意见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