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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作为一国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它帮助个人抵御在社会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失业风险,消除人们收入的不确定性,从而改善人们的福利状况。 尽管失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消除市场失灵,但是其自身也存在着市场失灵,难以由市场来提供。自1905年法国率先建立全世界第一个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各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基本上都是由国家来运营,纯私营的失业保险基本上不存在。本文的第一章通过运用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试图论证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原因,失业属于一种不可保的风险,因此失业保险无法通过私人保险市场获得有效提供。 然而,从社会稳定和收入分配的角度来讲,社会确实需要失业保险,以作为向那些失业人员提供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渠道。提供失业保险的责任最终只能由政府来承担。本文的第二章对西方国家的公共失业保险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给付标准以及给付期限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营概况。通过对瑞典的补贴性自愿失业保险和美国的强制性失业保险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失业保障制度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即使在同一种模式中,基于国情的差异,不同国家在保障目标、组织方式上都会有所不同。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模式或组织方式,“道德风险”并没有因政府经办、强制性投保而得到彻底消除,因此几乎所有建立失业保险的国家均需对其失业保险基金提供或多或少的财政补贴。尽管西方各国的失业保险近年来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个别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经济效率”也有所提高,但由于失业保险自身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公共的失业保险同样注定是低效的,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 第三章主要论述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起步晚,覆盖面窄,筹资渠道少,失业给付水平偏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尤其是当前经济体制转轨和国有企业改革,使我国失业率快速上升,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迫在眉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吸收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开辟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渠道、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并注意把失业补贴与再就业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一个以再就业培训为主导、兼顾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失业保险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