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侵权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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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的需求和渴望进一步增长,医疗美容机构应运而生,近年来各种医疗美容机构更是以非常快的速度迅速增长。但是由于美容而导致毁容的现象层出不穷,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医疗美容不同于传统的医疗行为,前者在生理需求之外更多体现的是心理层面的需求,而后者则重在体现生理需求。医疗美容市场与普通医药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人们对于其需求不亚于对普通的医药需求范畴,甚至于其已经发展为独具特色的医疗市场。医疗美容,是患者为了实现自己对美的追求而进行的一种医疗行为。相比于传统的医疗行为,医疗美容有更强的约定性,就医者有更多的选择性,可提出更具体的要求或结果,但是对于医疗美容损害所造成的结果既可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主张侵权责任,即产生两者的竞合,患者只能择一适用。通过对医疗美容损害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在两者竞合时,患者主张侵权责任明显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医疗损害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由于医疗损害可直接适用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故本文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不予讨论。医疗美容服务尽管与一般的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其毕竟属于医疗服务的范畴,满足医疗服务的特性,所以由此产生的医疗美容损害应适用关于医疗损害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应该对医疗美容的特殊性进行考量,在医疗机构对医疗效果的保证构成患者选择的重大影响因素时应该考虑医疗美容服务所具有的特殊性。在医疗美容案件中,从侵权法的视角来看,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要保证患者的人身安全;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医疗方需要履行的是按照合同中约定完成合同美容项目的义务。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按侵权处理,并要求进行事故鉴定,但是在运用侵权案件对其处理的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其特殊性。对于医疗美容项目而言,首先是在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对方进入自己权利领域进行支配的可能性才导致之后的结果。所以,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可以成为医疗美容侵权行为中判断其是否符合注意义务的依据。尽管医疗美容服务所导致的损害能够为医疗损害所涵盖,但是由于医疗美容服务实际属于医疗服务之边缘地带,与传统医疗损害的治愈性不同,其包含了美化容貌的特征,医疗美容业务也因此兼有盈利性特点,为了更好的维护医疗美容接受者的利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医疗美容领域给予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空间,在医疗方对于医疗效果进行说明和确认但最终导致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受到损害时,在患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受损害和医疗机构对医疗效果的承诺时应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除非其能举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过错的情形,如已明确告知患者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并未对医疗效果进行明确约定。由于鉴定意见在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事实因果关系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明晰。医疗美容损害涉及到法医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综合知识,对于医疗损害的鉴定也不应局限于从法医学上进行判断,应在统一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引入心理学、社会学等专家进行综合判断。医疗美容服务所具有的盈利性性质,使得其在盈利性的主导下往往进行扩大或者虚假宣传,而由于其所进行的虚假宣传使患者在错误的意思表示下进行医疗美容机构的选择时应给予一定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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