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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将农民承包的土地通过权利流转的方式进行重新配置,其目的在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从而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过30年的实践,无论是在理论上和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难以实现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尽管法律层面已经盖棺定论,但理论上的争论依然在持续。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问题、能否抵押问题,理论上的论战如火如荼、各执一词,法律上表述按兵不动、不置可否,实践中的探索则羞羞答答、犹抱琵琶半遮面。本文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般问题出发,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得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性的观点,即分为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剖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基础,从法学和经济学的意义上论证了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事实上,无论是我国历史上的永佃权,还是不同发达国家的地产权、永佃权、用益权等等,有关农村土地类似权利的流转都十分活跃,并且,作为一种成熟的经验,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有借鉴吸收的必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管是在流转方式上、程序上、规范性上,还是在流转市场培育上、流转配套改革措施上,、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在借鉴我国历史和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永佃化的新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对有争议的几种流转方式进行了认真剖析,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允许自由转让和抵押,并对入股和出租两种流转方式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本文还提出,推行符合农村土地特点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应该作为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基本模式(而非流转方式),发挥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的平台和中介作用,以更好地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