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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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规定表明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法定加重情节。那么,轮奸该怎样界定?轮奸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若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具有共同犯罪特性的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又会表现出什么样的特殊性?基于此,本文将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作为研究的中心,通过研究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以期能够对“轮奸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这一命题确立一个正确的结论,并探讨作为共同犯罪的轮奸之犯罪停止形态具有怎样的独特性,从而使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更为准确地运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基础理论、共同犯罪视野下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以及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司法适用三个部分,约33000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基础理论。在对轮奸犯罪停止形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之前,须将轮奸及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该部分便是将命题做了拆分,第一节为轮奸概说,笔者从轮奸的字面概念和学界界定两个层面辨析出轮奸的概念并进一步引出轮奸的构成要件。在对轮奸概念梳理之后,可以发现轮奸不仅具有情节加重犯的特性,同时也是一种共同犯罪。第二节为犯罪停止形态的一般理论。学界对犯罪停止形态涵义的认定亦具有争端,笔者在参考了多位学者的观点之后认为“停顿说”更能揭示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同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和特征进行较为详细的梳理。第三节为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现状。目前学界多以情节加重犯理论为基础探讨轮奸加重情节的犯罪性质,在加重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实务中亦是如此,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普遍存在,凸显了研究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共同犯罪视野下轮奸的犯罪停止形态。在本部分,笔者将轮奸置于共同犯罪语境之中,并以此为基础讨论相关问题。第一节,探讨轮奸的共同犯罪属性,其是强奸罪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属于必要的共犯、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并存,在犯罪过程中根据作用或分工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共同犯罪人。第二节对犯罪停止形态存在范围的论述后,笔者提出观点,认为以情节加重犯理论为媒介判定轮奸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舍近求远的做法,应当直接透过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去认定轮奸存在犯罪停止形态。而轮奸作为一种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法律性质,其犯罪停止形态也由于犯罪行为具有多个犯罪人呈现出一定的特征。第三部分,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司法适用。通过前面两部分的论述后,轮奸具有犯罪停止形态,且相对普通犯罪的停止形态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以此基础上,笔者试图建立了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模型,分类详述轮奸犯罪停止形态的司法适用,包括轮奸犯罪既遂形态、轮奸犯罪未遂形态和轮奸犯罪中止形态的具体适用,而且在对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量刑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笔者认为应当区分轮奸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不同并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裁量各行为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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