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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仲裁作为两种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特色,各有所长;审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比较国外的仲裁制度,对我国当前立法规定及实践中的仲裁与诉讼之关系的现状、弊端进行了分析,重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本文第一章是仲裁和诉讼的理论基础。诉讼和仲裁的性质和特征是定位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石,对仲裁与诉讼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本章第一部分指出诉讼是一种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主管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对纠纷的解决具有刚性特征。但诉讼机制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即高成本和以当事人的公开对决为表征。对这些缺陷的克服正是仲裁的特点。本文第二部分对仲裁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仲裁是民间性与司法性的混合,它独立与诉讼而存在;仲裁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具有灵活性、经济性,这使仲裁对诉讼形成了重要的资源互补,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同时,仲裁也隐含着一些缺点,这就需要司法的支持与监督。 本文第二章放眼世界,对仲裁与诉讼相关的制度进行了横向的比较分析,指出国外仲裁与诉讼关系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即总体上是大力支持仲裁的发展。 本文第三章立足中国,分析了诉讼与仲裁的区别和联系,并对现状进行了反思,指出二者关系存在的问题:仲裁缺乏独立性,诉讼对仲裁过度干预,从而使我国的仲裁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最后,本文力图对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进行重构。这种重构是以公正与效率并重为价值标准,以弱化司法干预但不完全排斥司法监督为基本原则,二者关系的基本架构为:以相互独立为基础,以相互影响为关键,达到相互竞争共同发展。为此,有必要根据法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针对我国的现状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可仲裁事项,放宽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强化仲裁庭的权力,弱化对仲裁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