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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机动车侵权事件也与日俱增,如何正确认定机动车侵权中的责任主体是一个重要而又迫切的问题。由于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分离以及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并非易事,这正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为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理论现状,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得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不明确,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缺失、受害人救济不充分以及具体条文不合理等问题。第二部分是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构成论。本文认为在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构成要件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且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采用“广义说”。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在解释上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学说进行修正,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下,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使用人非合法性占有机动车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承担适用管理责任说,即机动车所有人如果存在机动车管理上的过失,并且该过失与机动车事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且为了实现正确应对现实中复杂多变的机动车侵权情形,还应该进行类型化的研究,从而使我国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更为合理。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机动车侵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主要分为使用人合法性占有机动车、使用人非合法性占有机动车和其他情形时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在使用人合法性占有机动车主要分为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雇用情形等。在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一般登记所有人应对实际所有人机动车的运行尽监督管理义务,从而肯定其具有运行支配力,且肯定登记所有人对机动车之运行具有运行利益,因此登记所有人应与名义所有人对机动车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特殊的情形下,例如转让机动车当尚未过户或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登记所有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均已丧失,则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运行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即有过错的的机动车所有人要对机动车侵权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然而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不予区分具体情形而适用统一规则,本文不予赞同。在附驾驶员出租中,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并未分离,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机动车侵权责任。而在融资租赁中,应由承租人承担机动车侵权责任,出租人不承担机动车侵权责任。在使用人非合法性占有机动车的情形下,又可分为盗窃、抢劫、抢夺机动,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车和报废车,盗开机动车,强迫交易、侵占机动车等。在使用人非合法性占有机动车的情形下,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承担一般应适用管理责任说,即机动车所有人如果存在机动车管理上的过失,并且该过失与机动车事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存在时,即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在具体的分析中,本文将结合二元学说的认定标准和案例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