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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以来,这个罪名一直争议不断,作为“流氓罪”演化而来的罪名,其“口袋罪”的属性也饱受争议。虽然1997年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的规定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且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也给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进行了指引,但是因为该罪名在立法层面本身就有一定的先天缺陷,大量使用了不可准确界定罪状的词语,例如对主观上使用“随意”、“任意”,在客观情节上使用“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为基础,通过分析案例探究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与难点,并提出一定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起到帮助。本文主要内容除绪论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概括性论述,主要阐述寻衅滋事罪演化过程以及我国对该罪名的立法现状,探究寻衅滋事罪及类似罪名在我国历史上以及世界其他各国的发展。同时论述“口袋罪”视域下的寻衅滋事罪,考虑到寻衅滋事罪是由流氓罪演化而来具有一定的“口袋罪”属性,因此希望通过阐述口袋罪的一些特质特征,探寻寻衅滋事罪具有“口袋罪”化的原因,并分析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的利与弊。其次阐述的是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困境,主要是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现状以及司法认定困难的现状,分析寻衅滋事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与他罪的认定难点,并对产生司法认定的原因进行探析。最后是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提出完善建议,主要是尝试通过在立法层面进行探析,提出合理的立法意见,以期在司法认定中的解决认定困难提供一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