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法问题研究

来源 :华中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y_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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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是推动版权法律制度变迁的原动力。纵观版权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每一次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创新和进步都会给传统版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的出现则是对该观点的又一例证。人工智能从诞生至今对生产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甚至已在诸多领域超越了人类智能,对传统版权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学者们关于人工智能相关版权法律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及保护模式而展开,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前言部分简要介绍了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进而提出了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此外,还对学界中有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不同称谓进行了简单梳理,否定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叫法。第二部分从法律层面和分类视角论证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从法律属性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完全符合版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理应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从人工智能的分类来看,第一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仅是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应视为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第二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虽主要由人工智能完成,但仍未摆脱其工具特性,应与第一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相同的处理。第三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能最大限度地摆脱人类的干预,将极大地冲击人的主体地位,但版权法本就不是在人工智能语境下制定的,不能因为作品的创造性来源于非人类作者就否认其可版权性。第三部分则以相关学说为切入点,详尽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有关权利归属的学说主要有公有领域说、人工智能说和编程者说。通过对以上三种学说的介绍和评析,笔者认为,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分配给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更具合理性,激励理论和雇佣理论为此种分配方案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一部分则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模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是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而邻接权设立的宗旨在于保护传播者的利益,其保护对象并不以具备独创性为前提。相较而言,版权模式比邻接权模式更适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尤其是特殊版权保护模式,不仅保全了版权基本制度不变,也能适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殊属性,兼顾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包容性,是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不二选择。紧接着笔者结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殊性提出了其在特殊版权保护模式下具体规则的设计构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为相关版权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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