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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协议离婚制度的法理基础,综观世界各国关于婚姻性质的理论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制度说”、“状态说”和“身份关系说”等。我认为婚姻的性质应界定为契约,我国的婚姻立法应反映出“人本位”下的协议离婚的自由,更好的实现婚姻法的价值功能。 中国大陆自建国以来历经了三次离婚高潮,长期以来诉讼离婚在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上世纪80年代后,协议离婚的比例有所上升,近年来大陆一些地区协议离婚的数目甚至超过诉讼离婚。因此可以看出在离婚方式的选择上,协议离婚这种文明、理智的分手成为许多当事人的首选方式。本文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具体介绍了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主管机关和程序,并就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标准不统一,离婚的程序使得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法律调整功能弱化。此外,就这些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协议离婚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如设置协议离婚的证人制度;考虑期制度;赋予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权利;引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离婚而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 本文着重将中国大陆地区与其他三法域的协议离婚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陆采用的是行政登记制度与诉讼调解制度双轨制的协议离婚方式。香港因沿袭英制,故只有诉讼离婚而无协议离婚制度;为了适应世界离婚立法的大趋势,减小中国四法域离婚制度之间的差异,建议香港增设协议离婚制度。澳门法律以葡萄牙法律为基础,忠实的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特点,因此澳门采用的是诉讼协议离婚,而并非仅为行政登记程序。台湾地区的离婚制度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同时保留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和习俗,其协议离婚制度仅采用行政登记程序,法院无权干涉。台湾的协议离婚是近代契约自由思想与传统习惯所妥协的产物,被认为是纯粹私的法律行为。 通过对中国四法域协议离婚制度的阐述和分析,各法域有必要相互借鉴其他法域立法之长处,提高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技巧,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