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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失信行为人采取失信惩戒的具体应用和核心体现的行政惩戒机制——行政黑名单,其旨在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对严重失信者和违法者施以行政信用惩戒,督促迫使行政违法失信人自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信用义务,恢复社会信用秩序。行政黑名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甚至日常生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行政黑名单却出现了一系列违背建立初衷的问题,既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尽到最大的保护,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帮凶”,严重损害了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权威及行政黑名单的公信力,行政黑名单的地位极其尴尬。因此,为维护行政黑名单权威,将行政黑名单引回既定轨道,革除行政黑名单存在的弊病,对行政黑名单的规制刻不容缓和不可轻视。本文通过类型化的视角,尝试在行政黑名单规制的方式上提出相关的思考和建议,使得行政黑名单不再简简单单只是一张“黑名单”,而成为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权利宣言,成为行政机关在社会主义诚信社会建设的法宝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