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条约的单方退出机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guai198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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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必须信守”(paeta sunt senvanda)是一项习惯法规则,也是国际法上一个非常的重要的制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将“条约必须信守”这一习惯法原则加以固定。但是,“国无恒强,无恒弱”,国际社会风云诡谲,无论是条约本身,还是条约所处的地缘政治外部条件,都不可能是恒定的。当各国国内政治利益发生变化或是各国的对外政策发生转变致使此前缔结条约的目的难以实现,国际法则倾向于缔约方之间进行谈判、修订而非退出。国际法规则中应对条约相关变更的问题与经济学家赫希曼的“退出与呼吁”学说不谋而合,即在企业层面,“退出”可被看作是不再选择某个产品而转向其他替代性产品,而“呼吁”则是消费者或者组织的会员向管理层提出意见,要求后者设法解决。条约应对相关问题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当一国的国内利益与国际利益背离之时,“呼吁”就是向该条约的其他缔约国提出修改建议,而“退出”则是完全放弃沟通谈判,从对其不利的条约中脱离。而在条约实践中,“呼吁”需要获得其他缔约国的同意,所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为巨大,且结果往往并不尽人意。相较而言,选择“退出”似乎更符合利益要求。近年来,退出权愈发显现出积极行使的趋势,如英国通过公投决定退出欧盟;特普朗上台后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简称《巴黎协定》)、《伊核协定》、《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以及引起国际社会极大关注的《中导条约》;南非退出ICC等等有关条约退出的实例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还是各国保护主义的抬头,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人人自危,不断限缩全球化的参与程度以期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此背景之下,与全球化、国际治理紧密相关的国际条约遭受的冲击可想而知。虽然相较于之前在条约中未设置退出条款,近年来缔结的国际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设置退出条款,但是依旧无法对国家肆意退出国际条约进行合理有效地规制。随着近年来退出的实例不断增加,条约退出的问题才重新进入大众的视线。但是国内学者对于条约问题的研究并不充分,尤其是在中国当前的对外方针之下,学者们谈“退约”色变,这并非可取之策。随着退出问题的愈演愈烈,研究条约退出可以捍卫中国作为条约缔约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求国际法上合理的解决措施,并且对于中国参与或主导缔结的条约中有关条约退出条款的设置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展开讨论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问题,第一章是对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问题的概述,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于条约退出问题的定义,对比分析条约退出和违约二者之间的差异,明确了条约退出公开性、正式性的特点。第二节进一步分析国际条约单方退出的法律效果和影响,从国际条约本身、退出国和其他缔约国三个维度进行展开论述,分析条约退出对各相关主体的影响。第三节论证条约退出的正当性及限制性条件。一方面从国家主权属性、条约内的利益平衡和制度灵活性角度出发论证条约退出的正当性问题。然而没有无限制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退出成本和单方退出的后果来分析条约单方退出的限制性问题,为后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侧重分析条约退出的程序性问题。在第一章论证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正当性的基础上,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缔约国在何种条件下得以从条约中全身而退以及单方退出国际条约的具体程序安排。第一节列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可以废止或退出已缔结条约的四种情况,分别分析各种情况的具体适用。第二节通过整理当前各类型国际条约中退出条款的设置。首先说明的是条约退出的时间限制,为确保条约稳定性,有部分国际条约会对退约的时间加以限制;其次从主体、对象和是否需要列明退约原因来构建退约通知的设计;再次,探讨条约单方退出的异议期设计,以异议期时长设置、退约通知的撤回以及其他缔约国的异议权为切入;其后,对条约单方退出的生效及生效后义务承担进行论述。第三节,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论述对于没有退出条款的国际条约的退出程序问题。随着国际条约单方退出实例的愈演愈烈,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愈发的明显,尤其是在当前各国保护主义抬头的氛围之下,与全球化、国际治理紧密相关的国际条约遭受的冲击尤为激烈。本文第三章就集中分析当前条约退出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一节是退出条约的程序问题,因长久以来,即便是国际条约中包含了退出条款,退出条款也逐渐沦为样板条款,其中的有关退出程序的设计较为简单,本节以缺乏退出实质要求和其他缔约方参与不足为切入点展开。第二节则是对于退约国际条约后条约内责任承担问题,分析条约退出后相关责任难以落实,以至于各国对于条约退出肆无忌惮。第三节是国际程序和国内程序的衔接,在以美国、英国及非洲为代表的国家的退出案例中出现了国内法规对于条约单方退出权属约定不明的问题,造成了退出通知的反复,亦或是国内法上的诉讼问题。本节则侧重探讨在条约退出问题上,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上出现的障碍。第四章是国际条约单方退出问题研究对中国的借鉴。随着逆全球化思潮的不断攀升,对于国际条约构建的秩序是一个致命的打击。虽然自改革开放后,中国在国际社会上一直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从未退出已加入的条约,但是随着退约问题的愈演愈烈,如何捍卫作为条约缔约国的权利,也是我们需要通过研究条约制度加以明确的。本章第一节从国内法角度分析了中国目前对于条约退出的立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有关的不足和完善建议。第二节从国际法角度来强化对于条约肆意退出问题的解决途径。虽然我们论证了条约退出的正当性,但是条约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固定某一国际制度框架,如果任由缔约国随意退出相关条约,不仅违背了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对于制度的稳定性是极为不利。就国际法方面,通过内外两个方面加以制约,一方面在条约内部需要通过完善有关退约程序规则对缔约国的肆意退出加以预防,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协作,通过国际社会的外部压力加以限制。第三节阐述中国在有关问题上的应对措施,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主义终究只是一时,全球化才是大势所趋。因此在当前的阶段,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国际事务中,让世界听到中国的声音,参与下一轮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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